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及法律责任
作者: 日期:2024-06-05 来源: 关注:38
一、易制毒化学品概念及分类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
三、典型案例
一、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
1.易制毒化学品定义
2.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及制毒用途
1)易制毒化学品定义
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简单来说,易制毒化学品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2.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及制毒用途(红色字体为常见易制毒化学品)
序号 | 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 用途 |
1-1 | 1-苯基-2-丙酮 | 制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冰毒) |
1-2 | 3,4-二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 MDMA、MDA(摇头丸) |
1-3 | 胡椒醛 | MDMA、MDA、MDP-2-P(摇头丸) |
1-4 | 黄樟素 | MDMA、MDA、MDP-2-P(摇头丸) |
1-5 | 黄樟油 | MDMA、MDA、MDP-2-P(摇头丸) |
1-6 | 异黄樟素 | MDMA、MDA、MDP-2-P(摇头丸) |
1-7 | N—乙酰邻氨基苯酸 | 安眠酮、安眠新酮 |
1-8 | 邻氨基苯甲酸 | 安眠酮、安眠新酮、N—乙酰邻氨基苯酸 |
1-9 | 麦角酸 | LSD(致幻剂) |
1-10 | 麦角胺 | LSD(致幻剂) |
1-11 | 麦角新碱 | LSD(致幻剂) |
1-12 | 麻黄素 | 冰毒 |
序号 | 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 用途 |
1-13 | 羟亚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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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1-苯基-2-溴-1-丙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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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3-氧-2-苯基丁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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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N-苯乙基-4-哌啶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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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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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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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邻氯苯基环戊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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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 用途 |
2-1 | 苯乙酸 | 合成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生产1-苯基-2-丙酮 |
2-2 | 醋酸酐 | 制造海洛因、安眠酮、1-苯基-2-丙酮 |
2-3 | 三氯甲烷 | 作为有机溶剂用于制造海洛因等多种毒品 |
2-4 | 乙醚 | 作为有机溶剂提取吗啡、提纯可卡因、海洛因等多种毒品 |
2-5 | 哌啶 | 合成苯环利啶(致幻剂) |
2-6 | 1-苯基-1-丙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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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溴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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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α-苯乙酰乙酸甲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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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α-乙酰乙酰苯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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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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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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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 用途 |
3-1 | 甲苯 | 作为有机溶剂制造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多种毒品 |
3-2 | 丙酮 | 作为有机溶剂提取吗啡,提纯海洛因、可卡因等多种毒品 |
3-3 | 丁酮 | 作为有机溶剂生产可卡因、海洛因等多种毒品 |
3-4 | 高锰酸钾 | 作为氧化剂用于可卡糊生产可卡因 |
3-5 | 硫酸 | 用于制造可卡因、制造苯丙胺、吗啡的可溶性硫酸盐 |
3-6 | 盐酸 | 制造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可卡因等多种毒品的盐酸盐 |
3-7 | 苯乙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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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γ-丁内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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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易制毒化学品:
常见易制毒化学品 | 第一类 | 盐酸麻黄碱 | 胡椒醛、黄樟素 | 麦角新碱 |
| 胡椒醛 |
第二类 | 三氯甲烷、醋酸酐、乙醚 | 苯乙酸、三氯甲烷、醋酸酐、乙醚 | 苯乙酸、三氯甲烷、醋酸酐、乙醚 | 三氯甲烷、醋酸酐、乙醚 | 苯乙酸、三氯甲烷、醋酸酐、乙醚 |
第三类 | 硫酸、盐酸、甲苯、丙酮、丁酮、高锰酸钾。 | 硫酸、盐酸、甲苯、丙酮、丁酮、高锰酸钾 | 硫酸、盐酸、甲苯、丙酮、丁酮、高锰酸钾 | 硫酸、盐酸、甲苯、丙酮、丁酮、高锰酸钾 | 硫酸、盐酸、甲苯、丙酮、丁酮、高锰酸钾 |
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
1.建立管理机构
2. 制定管理职责
3.制定管理制度
4.规范管理台账和档案
5.规范管理储存场所
6. 加强培训
1.建立管理机构:
1.了解本企业涉及哪些易制毒化学品。
2.了解本企业哪些岗位、工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3.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组织关系图。
4.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
2.制定管理职责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管员、采购、销售、仓管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员工在5人以内的微型企业至少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和专管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责。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了解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使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购买、储存等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保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等资料的内容真实;检查各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与完善情况;积极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化工作。
3.制定管理制度
3.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2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3.3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3.4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3.5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制度
3.6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7 培训教育制度
3.8 其他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废弃物处理制度、分析检验制度(包括取样、留样管理)等
3.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2)相关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熟悉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知识。
3)依据相关规定向应急管理及公安部门备案。
4)向有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5)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生产、销售台账,档案、台账保留2年备查。
6)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7)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8)实行专人管理、专人监督、定向使用制度,严禁私自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调剂、赠送或非法买卖,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9)对生产、储存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性。
10)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规范管理台账和档案《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台账规范》
4.1 台账:
1.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档案
2.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购买情况登记表
3.企业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登记表
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况登记表
5.经营企业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申报表
6.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登记表
7.企业人员进出易制毒化学品仓库情况登记表
8.企业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
9.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记录表
10.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核查记录表
11.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年度报告
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账填表说明
注:根据企业性质填写以上相关台账。
4.2 档案:
1.供应方(客户)资质证明
2.购买档案
3.培训记录
4.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及检查记录
5.监管等级自评表
6.协会证书及相关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案例2:超出购买许可或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和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保存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2020年3月,牧野分局刑侦大队工作中发现:辉县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新乡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30吨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实际交易数量为30.982吨。新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超出购买备案证明数量销售、不如实记录交易、不如实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
根据案情公安机关对新乡某化工有限公司以超出购买许可或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和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保存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整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六).....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情节特别严重”:
(二)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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